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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四川师范大学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更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四川师范大学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四川师范大学信息,是指四川师范大学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准确、及时公开。

第四条 学校在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与校园安全稳定。

第六条 学校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及社会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七条 四川师范大学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四川师范大学下列信息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 
(四)各层次、各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三)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八条 四川师范大学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尚处在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办公室。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的公开日常工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
校内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机构,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做好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条 四川师范大学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开。
(一)四川师范大学门户网站及校内各单位网站;
(二)学校"两代"会、情况通报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三)年鉴、文件及工作简报;
(四)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校内媒体;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
(六)其他便于社会公众和师生员工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属性。主动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其属性的,应及时上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确定其属性。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产生该信息的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职工、学生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学习、工作、科研、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依申请公开方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四川师范大学相关信息。
四川师范大学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四川师范大学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或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能够确定该信息所属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提供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第十五条 四川师范大学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准执行。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六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校内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办公室牵头组织,并邀请教师、学生和职工代表等参加。

第十七条 学校及其校内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学校每年定期向社会和师生员工公布上一学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或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由纪委监察部门会同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办公室依法依纪对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故意隐瞒或捏造事实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师范大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制定,四川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