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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四川师范大学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四川师范大学信息,是指四川师范大学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准确、及时公开。 第四条 学校在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与校园安全稳定。 第六条 学校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及社会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第七条 四川师范大学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四川师范大学下列信息主动公开: 第八条 四川师范大学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九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办公室。 第十条 四川师范大学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属性。主动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其属性的,应及时上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确定其属性。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产生该信息的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学习、工作、科研、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依申请公开方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四川师范大学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四川师范大学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四川师范大学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准执行。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第十六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校内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办公室牵头组织,并邀请教师、学生和职工代表等参加。 第十七条 学校及其校内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或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由纪委监察部门会同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办公室依法依纪对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师范大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制定,四川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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