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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四川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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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4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14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公布)

第六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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