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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有关校务活动的通知
[四川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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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规范校级干部公务活动,坚持统一归口办理。 1.各单位举行的各类会议、庆典、纪念活动等,原则上不邀请校级干部参加。确需校级干部出席,由学校办公室统筹协调。承办单位应在会议(活动)开始前提交议程,如需领导讲话的,承办单位应提供讲稿或有关背景材料。凡有省级以上部门领导或知名专家、学者参加的,须报学校办公室备案,以便学校按照“对口”、“对等”接待的礼仪提前做好安排。 2.送校级干部签阅的请示、报告等公文,须送学校办公室流转,通过公文处理程序办理。各单位对校级干部的批示及学校决策要认真落实,学校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   二、精简会议安排,规范会议流程 1.学校要按照精简、高效、务实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各类会议。 各单位能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解决的问题,尽量不召开会议。必要时召开会议,要开短会,能够合并的会议应合并,增强会议时效性。 通知人员参加会议时要明确会期、议题、召开时限等内容。参会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能到会应事前向会议承办单位书面请假。需他人代替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征得召集部门的同意。 对会议中涉及的保密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校内会议不得发放纪念品。严禁利用年终总结突击消费,发放各种消费卡、购物卡,违反者学校将按上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规范会议程序,实行会议审批制度。 全校综合性会议须由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由学校办公室组织。 各部门组织召开学校专项工作会议,需提前报分管领导审批,由学校办公室通过《学校本周主要会议安排》发布。要求学院书记、院长全部出席的会议,须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同意。 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由领导小组或专项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和承担会务工作。会议应由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会议记录和纪要整理,会议纪要经主管校领导签发后公布执行或发至相关部门备忘存查,并提交学校办公室备案。 3.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会务组织。各部门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上会议题,并形成具体解决方案,由学校办公室报请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同意后,分别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   三、规范学校各类接待工作,严格公务用车纪律 1.接待工作要坚持对等、对口接待的原则,确定接待范围。 校级接待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办公室统筹协调,在学校接待经费中列支。 各单位自行安排的接待工作,接待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如有需要,可请分管校领导参加。 2.接待工作要坚持节俭、热情的原则。 不超范围接待,不超标准安排食宿;严格控制接待陪同人员数量。 接待工作要做到计划周密,严谨细致,规范有序。对涉外宾客接待活动,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3.学校使用公务用车由学校办公室调度,实行按成本运行的原则。凡需公务用车的部门应缴纳车辆使用的成本费,具体标准由学校办公室参照有关行业标准制定。配备车辆的学院、部门,其车辆运行经费在部门财政预算经费中开支。 学校公务车辆一律按照国家有关公务用车的文件要求,实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 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在学校公用经费中报销非公务用车费用,严禁酒后驾车和无证驾车,严禁擅自将本部门管理使用的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违反规定驾驶公车或擅自将本部门管理使用的车辆借给他人驾驶发生车辆受损、丢失等事故,当事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赔偿,并根据情节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   四、加强重大活动和涉外活动管理,确保安全稳定 1.凡在我校举行的各类大型庆典、纪念、文艺演出、体育竞技等活动,须按学校有关程序,由学校领导审批,并报学校办公室和保卫处备案。 2.在我校举行的全国或全省性学术会议(含省以上学会、协会的会议),由承办单位提前报科研处审核,同时抄报学校办公室和保卫处备案,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3.在我校举行的国际性学术会议或国际论坛,须提前报宣传部、科研处、外事处会审,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时抄报学校办公室、保卫处备案。 4.凡涉及经费补助、会议收费等问题的,须报学校计划财务处审核。 5.外单位要租借我校场地举办大型活动,需与学校办公室联系办理,经请示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出借场地。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允诺出借学校场地举办大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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