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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相关生育服务管理办事指导 (试行)
[四川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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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试行)》。


一、生育登记服务


(一)生育登记服务对象


夫妻(含再婚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所在地为成都市的:


1.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2.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二)生育登记内容


1.夫妻双方基本信息;


2.居住信息;


3.婚姻信息;


4.现子女信息;


5.孕情信息;


(三)生育登记方式及领取生育服务证地点


1.网上登记。登陆四川省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网站或四川卫生计生政务微信公众号,完成生育登记后凭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在省内任何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领取《生育服务证》。


2.现场登记。当事人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卫生计生工作机构现场登记(当事人也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或村、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代办);完成生育登记后即时发给《生育服务证》。


(四)提交材料


1.现场办理一孩生育登记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2.现场办理二孩生育登记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夫妻第一个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如果户口簿有第一个子女的信息可不提供)(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3.网上办理一孩生育登记的上传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照片;


4.网上办理二孩生育登记的上传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第一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照片(如果户口簿有第一个子女的信息可不上传)。


(五)完成生育登记后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自费项目,遵循自愿原则。)


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2.免费增补叶酸;


3.孕前期健康管理;


4.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5.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6.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服务;


7.孕产妇住院分娩;


8.新生儿疾病筛查;


9.0-6岁儿童健康管理;


10.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


(六)注意事项


1.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登记时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利用虚假材料、虚假承诺进行生育登记或者不符合生育登记范围办理了生育登记的,由办理生育登记的卫生计生部门注销其生育登记并告知当事人。


二、再生育审批


(一)办理对象


夫妻(含再婚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所在地为成都市的。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及以上伤残的。


(二)办理程序


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批准。


1.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并向群众打印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有误可现场更改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办理时限内发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通知。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自作出书面通知之日起通知申请人领取《生育证》。


3.取件人凭当事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领取《生育证》。


(三)所需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根据申请理由提供证明材料:病残儿鉴定结果、残疾证或者残疾等级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宣布其证明无效。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一)申领对象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所在地为成都市的。


在2015年12月31日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


1.已生育一个子女、持有《生育服务证》(或《成都市符合法律法规生育通知单〈壹孩〉》)的,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


2.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3.再婚夫妻双方合计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4.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独生子女父亲或者母亲,单独提出办理申请的。


(二)提交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一份;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3.因离婚或丧偶单独申领的,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或配偶死亡证明(核对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5.夫妻合影照免冠一寸标准照片三张(离婚、丧偶的提供免冠单人一寸标准照片两张)。


(三)办理流程


1.申请核实。独生子女已满2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向各自所在单位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经所在单位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签字盖章(持有《生育服务证》或者《成都市符合法律法规生育通知单〈壹孩〉》、独生子女未满2周岁的申请对象省去此程序);


2.提交申请。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发证。乡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双方同时申领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离婚、丧偶申领的,只发给申请方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注意事项


1.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仍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2.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2016年1月1日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并从再生育次年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退回。


3.2016年7月1日起除遗失补办外,不再新增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一)征收对象


1.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


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


(二)征收标准


1.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3.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三)缴纳社抚费的规定


1.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2.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特别事项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的实用于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夫妻双方户籍不在本市但现居地在本市且持有《成都市居住证》的,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应在成都市办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高校在校学生,按《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64号)规定应在成都市办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现役军人,按《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应在成都市办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成都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疑问,请致电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县、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咨询。


 


                                                                          成都市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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