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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印章管理办法
[四川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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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管理办法》所指“印章”,特指作为学校及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的各级各类公务印章。

二、慎重严肃使用印章,维护印章的权威和效力。 

各单位须根据工作的需要和职权的范围,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并使用印章。

三、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程序 

(一)印章的刻制由学校办公室指派专人到公安局指定地点刻制,各单位不得自行刻制。 

(二)新刻制的印章须由学校办公室验印登记并下发关于印章启用通知后方能启用;作废印章,须交回学校办公室。

四、各类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学校钢印用于工作证、退休证、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的照片压印。

(二)校级印章

 1、用于以学校党政名义向校内、校外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2、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

 3、用于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协议书、意向书(不含经济合同)等;

 4、用于各类需经学校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出国材料;

 5、其他需要使用校级印章的。 

        (三)书记、校长签名章

 1、用于证件、证书、聘书;

 2、用于需要法定代表人相关的报表、合同、协议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3、用于以书记、校长名义发出的信函;

 4、其他需要使用书记、校长签名章的。

        (四)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印章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印章,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该法人单位的权限,管理和使用。 

        (五)各种专用章 经学校批准刻制的各类专用章(如四川师范大学经济合同专用章、科学技术合同专用章、校对章、毕业生就业专用章、介绍信专用章、成绩证明专用章、成绩专用章等)只能适用于专门用途和范围。

        (六)院(部)处级印章

1、学校办公室印章用于以学校办公室名义上报、发送的各类公文、文书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

2、学校机关各部处、各学院和各直属单位公章,主要用于在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校的请示、报告,以及与校内各单位联系工作。

3、接受省级机关双重领导的部门印章,可以对上级业务部门使用。

除此以外,任何部门的印章不得对外使用。

五、学校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以学校党政名义发出的公文,一律按照公文流程,凭手续齐全的《发文稿纸》用印。

(二)其他文件、材料、报表等需要使用学校印章的,由申请部门出具用印申请,注明用印事由、份数、经办人员、日期等,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报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涉及重大问题的,须报经书记或校长签字。

(三)各类证件、证书、聘书等用印,主管业务部门须将名单列在申请表后。

(四)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并报校领导签发后,方可使用合同章、校章。

(五)对境外发出的函件,须先由外事处负责人审核签字、经校领导签发后,方可用印。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1、只写“联系工作”、“联系业务”及正文和存根不一致的介绍信或空白介绍信;

 2、用圆珠笔或不同笔迹、不同颜色书写的;

 3、多处或关键字涂改及字迹不清的;

 4、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5、有违背本办法,或仍需核实或内容不实的。 

六、印章的管理

(一)学校授权学校办公室管理和使用学校钢印、学校印章、校领导签名章,学校办公室综合科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用印。

(二)各单位公章要明确使用范围,重要事项的用印,要根据职权划分情况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三)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员因故离岗,应由单位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代管,并办理相应的交接备案手续。

(四)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并要留下相应文本存档。

(五)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存放安全处。

七、印章使用的责任

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凡因非法、越权使用本单位印章给学校造成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声誉毁损的,学校将视其情节依法对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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