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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师大委员会 四川师大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的若干规定
[四川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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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校党委和校行政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查工作,即督促检查工作,是学校各级领导及各单位的重要工作职责,是加强工作执行力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全校上下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强化督查职能,切实抓好这一工作。   第三条 督查工作分校级督查和各单位督查。校级督查是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学校工作的需要所开展的督查,各单位督查是各单位基于其工作职责所开展的督查。   第四条 督查工作应坚持科学性、效能性原则。各单位要科学合理地安排职工工作量,切实做到:定岗定员定责,分工明晰,权责清楚,为各单位的内部督查工作奠定基础;校级督查应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充分调动和依靠各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学校各单位要为校级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必要条件。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协同工作,发挥整体功能,促进工作落实。

第二章 督查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所有校领导和各单位负责人对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负有督查的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各单位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本单位的督查工作。各党群、行政部门、各学院的办公室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对本单位工作的督查工作负有直接工作责任。设有办公室的各单位,由办公室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开展本单位的督查工作。不设办公室的各单位,由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具体行使本单位的督查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校级督查工作组,进一步加强校级督查、督办工作。学校选聘15名左右具有丰富工作经验,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及组织协调、分析研究、文字综合能力,热爱督查工作的教学和管理人员从事学校督查工作的督查员。校级督查员开展的督查工作,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进行业务管理。   第七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校级督查工作组是具体开展校级督查工作的工作机构,其具体职责是,组织实施校级督查、督办工作,并组织、协调、监督全校各单位的督查工作。

第三章 校级督查工作范围

  第八条 校级督查工作的重点,是保证校党委和校行政制定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主要包括: (一)校党委和校行政每学期、学年的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及阶段性工作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的督促落实; (二)学校层面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学校重要文件(校委发、校委、校字文件)中需要各单位贯彻落实的事项; (四)学校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包括“校务信箱”中校领导的批示)的落实情况; (五)学校各部门工作中的交叉地带、模糊地带、边缘地带的工作的落实情况; (六)学校督查机构主动立项并经校领导同意的工作事项的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促检查事项的督促落实;   第九条 为加强督查工作的权威性,校级督查工作直接对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校级督查工作,主要是了解和反映情况,代表学校督促、检查学校决策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除工作职责外,没有学校和主管校领导授权,一般不直接处理问题,也不能代替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四章 校级督查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校级督查工作应建立健全下列主要制度; (一)责任制度。建立督促检查工作领导责任制度和督查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保证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专项督查制度。学校行政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一般以学校行政名义组织专项督查,并由行政校领导负责,校长办公室及校级督查工作组实施督查或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督查。校党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一般以学校党委名义组织专项督查,并由校党委领导负责,党委办公室及校级督查工作组实施督查或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督查。校党委和校行政联合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及校级督查工作组实施督查或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督查。 (三)督查调研制度。把督查和调查研究结合起来,注意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及时提出建议,为完善学校决策、改进学校工作提供事实依据。 (四)请示报告制度。督查事项的提出、督查工作的实施、督查结果的反馈,都必须有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项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 (五)通报制度。建立督查工作通报制度,利用《督查情况通报》、电子办公系统等形式,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六)保密制度。对督查工作中的涉密事项,应严格保密。 (七)奖惩制度。学校将把校级督查所发现和了解的情况纳入对各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之中,同时,对督查工作开展不利、敷衍塞责、没有完成督查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顶着不办、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校级督查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校级督查分常规督查和预警督查,常规督查是指因学校工作开展的需要在正常情况下实施的督查;预警督查是某些单位工作中出现了问题,亟需学校督促解决的情况下所实施的督查。   第十四条 学校层面督查工作一般应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立项分解。对需要督查的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的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上级和学校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学校督查部门自立的督查事项和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立项登记,提出拟办意见,经有关校领导同意后,属于常规督查的情形,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常规督查通知单”的形式下发,属于预警督查的情形,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预警督查通知单”的形式下发,内容包括督查事由、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人、完成时间、办理要求、办理结果等,分解下达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二)检查催办。对经常性工作的督查事项,以校领导分工为依据,按条线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督查,落实办理单位和人员,按要求办结。对涉及学校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教职工反映比较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督查,经有关校领导同意,由学校督查机构负责承办。必要时,“两办”可组成督查小组,由“两办”领导带队进行专项督查。特别重大的事项,由校领导牵头,组织“两办”并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督查。任务下达后,应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办理进度,对逾期未办结的应及时催办。 (三)信息反馈。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校领导指示、批示等有办理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及时反馈。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一般在15日内办结。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向“两办”及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对校领导批示要求查办的问题,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必须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 (四)参与协调。对督促落实中发现的问题,学校督查机构应及时加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和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向校领导报告。 (五)督查报告。督查事项结束后,学校督查机构应及时将办理结果以督查报告等形式,报送学校党委、行政或交办领导。对难度大、办理周期长的督查事项,可口头或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六)立卷归档。督查事项经领导审结后,督查人员按文书处理的规范要求,将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存档备查,重要资料要定期移交档案部门保存和管理。   第十五条 校级督查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学校形象,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卓有成效、创造性地开展督查工作。要本着对学校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注重工作实效,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敢于发现并如实反映问题,尤其要注意发现和反映那些需要学校解决的带有倾向性的重大问题以及决策的不完善之处,提出促进有关决策落实的有效措施和改进工作的有效建议,为学校解决问题和完善决策提供事实依据。要密切联系群众,按原则办事,坚决杜绝感情用事、假公济私和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不良现象和作风。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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