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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四川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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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确保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学校各级领导及各单位的重要工作职责,是促进科学决策、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工作执行力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是落实学校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 督查工作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直接领导。

第四条 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办公室或有关工作人员对本单位督查工作负有直接工作责任。

第五条 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具体开展督查督办的工作机构,具体职责是:组织实施监督督促、督查督办工作,并组织、协调、监督各单位的督查工作。

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内容

(一)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的落实情况;

(三)学校年度党政工作要点的落实情况;

(四)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专题会等会议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执行情况;

(五)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学校重要文件(川师委、川师校)精神的执行情况;

(七)学校领导批示(包括“校务信箱”中校领导的批示)或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八)学校党代会、两代会提案,信访事项的答复解决情况;

(九)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答复解决情况;

(十)其他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一)督查督办立项。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对纳入督查工作内容的事项,进行任务分解立项,拟定督查督办事项、结办时限、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等,报学校领导审定。

(二)督查督办通知。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向承办单位发送督查督办通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书面、电话通知或口头交办。

(三)过程督查。承办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按照要求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与承办单位加强联系,对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过程督查。

(四)检查催办。根据督查督办工作阶段要求,若承办单位未能按时完成,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需要通过合理的方式进行催办,并做好沟通、记录等。

(五)办结报告。督办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报告,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上报主管校领导。

(六)立卷归档。督查督办事项经领导审结后,应在一周内整理汇总,存档备查。

 第八条 督查督办工作方式

(一)全程督查。对于所有督查督办事项,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原则上要予以全程跟踪,促进落实。

(二)协调督查。对于督查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一般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进行协调,必要时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报请学校领导同意,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进行协调,推动任务落实。

(三)现场督查。对于必要的督查督办事项,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督查督办。

(四)专项督查。对涉及学校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教职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督查督办,经有关校领导同意,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会同学校有关部门或抽调有关人员联合组织专项督查。

第九条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一)请示报告制度。督查督办事项的提出、督查督办工作的实施、督查督办结果的反馈,都必须有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督查督办事项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

(二)情况通报制度。建立督查督办工作通报制度,利用电子办公系统、办公室网站、《督查简报》等形式,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三)督查调研制度。把督促检查和调查研究结合起来,深入基层,发现问题,查明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为完善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四)保密制度。对督查督办工作中的涉密事项,应严格保密。

第十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一)分级负责、协同办理。各承办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督查督办事项负全责,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协同完成与本单位相关的督查督办事项。对督查督办事项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二)明确时限、务求实效。督查督办事项办结报告要客观全面,讲实话,报实情;力戒回避矛盾、掩盖问题,杜绝避重就轻、敷衍塞责等不良现象,使督查督办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期完成的督查督办事项,须由承办单位通过书面或其他方式作出说明或提出延期申请,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报请主管领导批示。

第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每年度对各单位督查工作任务量、办结率等进行统计、总结。统计结果纳入对各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同时,对督查督办工作完成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督查督办工作开展不力、敷衍塞责、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顶着不办、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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