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校级会议的管理,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级会议主要包括:
(一)一类会议。由学校召开,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负责同志等参加的会议。(二)二类会议。以学校名义召开,有关职能部门(学院)承办,各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三类会议。由有关职能部门(学院)召开,各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或本系统工作人员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校级会议应坚持务实、高效、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数量、规模、经费,完善对会议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规范审批程序
第四条 一类会议。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或经学校主要领导同志批准,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类会议。经学校主要领导同志或分管领导同志批准,由有关职能部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三类会议。经学校分管领导同志批准,由有关职能部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 由职能部门(学院)组织实施的二、三类会议,在筹备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内容包括:目的、名称、时间、地点、议程,参加人员及规模,经费来源,拟邀请出席的学校领导同志等。
第六条 由职能部门(学院)组织实施的三类会议,原则上不直接向学校主要领导同志报送方案或发出邀请。
第三章 严控数量和规模
第七条 一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5次。
内容重复、主题不明确、准备不充分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的会议应合并召开,能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的应召开视频会议,能通过发布文件、现场协调等方式部署的工作一般不安排会议。
第八条 学校主要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由职能部门(学院)组织实施的三类会议。
学校分管领导原则上不出席与分管工作无关的会议。
由职能部门(学院)组织实施的三类会议确需学校领导同志出席的,不得超规格、超范围邀请,并切实减少陪会人员。
第九条 除学校主要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一类会议外,其他各类会议原则上不要求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学校分管领导同志可主持召开由分管部门和联系学院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第十条 减少工作人员数量,一类会议根据会议性质和规模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三类会议的工作人员数量原则上控制在总人数的10%以内。
第四章 提高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 举办会议,应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把关,做到程序紧凑、主题鲜明、效果明显。
第十二条 创新会议组织形式,多采取现场会、视频会、座谈会等形式,提倡现场点评、互动交流、脱稿发言。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会议时间。除有审议事项的会议外,一般性部署工作的会议不安排分组讨论;视频会议原则上控制在2小时以内;各类专题会议原则上不超过半天。
第十四条 着力提高发言质量。提倡讲短话、讲真话、讲管用的话;发言要简明扼要,直陈观点,力戒空话、套话、大话。
同一项工作部署原则上只安排一位学校领导同志讲话。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报名、请假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应按要求自觉参加各类会议;确需请假的,须书面向主办单位说明请假原因并按程序报批,同意后方可请假。
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原则上不能替会。
第十六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自觉遵守会场纪律,维护会场秩序,不得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
第五章 严格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举办各类会议应节约开支、反对浪费。经费开支严格按《四川师范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校字〔2016〕6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加强会议经费的预算管理和控制,未经批准和未列入预算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会议地点应尽量安排在校内,确因工作需要,应尽量安排在收费较低的会场、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会场布置要简洁大方、讲求实用。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各项开支,不得借开会名义变相公费旅游度假,不得安排与主题无关的参观考察,不得发放礼品、礼金、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参与活动。
第二十一条 强化对会议经费的审核,严格按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开支。计划财务处应严格按规定加强对会议经费的控制、管理和审核。
第六章 强化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改进工作作风,模范执行校级会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职能部门(学院)要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管理和审核职责,加强对校级会议的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
第二十五条 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和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把执行校级会议管理有关规定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纪违规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依据党章、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上级机关委托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学院)承办的会议,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群团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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